群成员"犯事"群主担责系误读 需承担管理责任。
“群主对群成员言行担责”纯属误读
《管理规定》中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 *** 空间,如微信群、 *** 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都属于互联网群组。北京的张女士属于 *** 活跃人物,在微信、 *** 、微博都建了很多群,她向记者表示,群太多了,管理风险太大,感觉《管理规定》10月8日施行后,自己可能随时有“进去”的可能,所以准备退出或解散一些群。据记者调查,和张女士持相同想法的群主不在少数。
对这种退群的想法,王卫国对记者表示,这可能是因为一些网友对《管理规定》出现了误读。有人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理解为“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这其实是对《管理规定》的错误理解。王卫国认为,这个规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对群中发布的信息承担起必要的管理责任。“群主应该监督群内上传的信息,防止有人利用你管理下的互联网群组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论或者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群主的管理责任不同于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群主的管理责任既包括服务群内成员的义务,也包括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一般来说,在违反后一种义务的情况下,例如对群内成员的违法信息没有及时清除,则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叫停群组服务。根据我国的法律,群主只有在群内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自己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杨小军也认为,管理责任并非上述一些网友所理解的“让群主也要承担群成员违法违规的责任”。在互联网群组中不只有群主一个责任主体,还有群主、参与人(发言人)、 *** 平台提供商、相关主管部门这四个主体共同参与,才有互联网及其群组的发展进步;同样,四个主体也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所谓“谁建群谁负责”,应该是谁建群谁负相应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更不是一个责任主体转移自己责任的“出口”。
群主如何管好自己的群
据中国互联 *** 信息中心(CNNIC)完成的第39次《中国互联 *** 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披露,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对于数量庞大的群主们来说,《管理规定》施行后,该如何管理好互联网群组呢?
《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对于“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很多网友感到不好把握。杨小军认为, *** 互动中经常出现一些“过激言语或者粗俗言语”,其中有的语言可能已经涉嫌侮辱他人,违反民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的甚至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些语言或表达方式是应当 *** 或者摒弃的,与“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也是相悖的。可以说,“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的基本判断尺度就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群主在对群进行管理时,也应当以此为标准,监督群成员的表达或者互动,防止“越界”。
法律法规众多,有网友戏称,通过司法考试才敢当群主。有的群主对法律法规不是很熟悉,那么其对群成员的信息交流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该如何判断、管理呢?王卫国表示,这还是网友对管理责任的过大理解。实际上,群主只要根据一般人的判断,认为群成员的表达明显不妥时,给予提示、禁止,就算是已经尽到管理责任了。对于比较专业化的问题,法律法规不可能赋予群主过度的责任。
很多朋友圈在流传包括不信谣不传谣、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涉黄涉毒涉爆不发在内的“群聊9不原则”,有群主表示了困惑,自己对于一些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或者涉黄涉毒难以判断,该如何管理呢?杨小军认为,所谓“群聊9不原则”,是网友自己对信息发布所总结的一些判断标准,不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所以对于其中的内容还是要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把握。比如,“不信谣不传谣”实际上是对虚假信息的判断,对虚假信息从道德义务来说,应该是否定的、不应当传播的,但是只有发布、传播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虚假信息,才涉及违法。所以群主一般是对那些真假比较容易判断或者明显失实的、传播后果会很严重的虚假信息及时予以处理即可。
有的网友表示,有时候群里信息太多,难以逐条查看,如果群成员言论不当,群主很可能因为没有及时发现而制止。杨小军对此表示,群主既然建立了群组,就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果感到缺乏精力、管理困难时,应该交由他人来管理。当然,如果仅仅是个别人发布了不适当信息或用了不妥语言,没有受到很多人的关注,也不是很严重,群主没有及时发现制止,也不应当属于不履行管理责任。
对“触法”群主如何处罚
《管理规定》中,网友们特别关心的就是其第10条中提到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什么情况下群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将受到哪些处罚?
其实在《管理规定》出台后,朋友圈中就不断有人传播公安机关、法院处理过的一些有问题的群主被拘留或作出其他处罚的案件信息,一些群主坦言“很有压力”。王卫国对记者表示,把这些案件信息与《管理规定》联系在一起发布,给人一种《管理规定》已经发挥作用、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后果”的印象,其实这是对《管理规定》的法律效力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是对广大互联网用户,尤其是广大群主们的误导。《管理规定》10月8日才施行,所以不可能根据《管理规定》对群主的行为进行惩罚。王卫国认为,利用群组发布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暴力、淫秽等非法内容以及虚假恐怖信息,损害他人声誉、散布他人隐私甚至用来实施各类刑事犯罪的事情并不少见,对这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惩罚,根据的是《管理规定》出台之前法律法规早就有的规定,不能和《管理规定》混淆。也就是说,即使不出台《管理规定》,群主如果有上述行为,也同样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卫国认为,群主对于群内发布、传播信息的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害后果,二是管理过程中有没有主观过错。如果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后果,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群主发现群成员违法违规而没有采取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情况下,群主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群主将首先受到来自平台方的处罚:“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对于一些网友列举出群主需要对群成员的信息发布和传播行为而承担的诸多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杨小军明确表示了反对:“这个观点实际上是让群主一人负担所有人的责任,甚至把管理部门的责任都归到群主身上。这既不客观,也不可能。”实际上,个人的责任还是个人承担,群主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是因为群主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杨小军还认为,对于因传播虚假信息而违法违规的群主,应该尽量宽容,处罚操作标准应该更加细化。如果群主明知是谣言却仍然传播,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群主不知道或者难以判断所传播信息是虚假消息,则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群里发现不良行为群主是否会受到法律惩罚要是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群里边有违法乱纪的事情,群主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发现不法的事情,群主有权制止或者举报。根据相关规定,公民有举报违法犯罪的法定义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2、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 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3、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之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1、承担涉嫌聚众赌博责任。朋友之间,喜欢发点红包增进感情,这种小额互发没有盈利性质,可视为赠与,不涉及违法。但如果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创建红包群,群主就涉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
2、承担传播淫秽物品责任。《刑法》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达40个以上,或成员达30人以上的,对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3、承担发表不当言论责任。在国家进一步加强 *** 监管的今天,大家一定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要触犯法律。不信谣不传谣、敏感话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扩展资料: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
*** 安全法-百度百科
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移动应用程序等 *** 平台提供公众信息服务的新业态不断涌现,各类用户注册使用公众账号发布信息的规模和影响越来越大,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信息需求,丰富了 *** 文化生活。但一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缺失,部分用户公众账号使用者传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营销诈骗、侵权盗版等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反映强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共计十八条,包括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及使用者主体责任、个人信息及权益保护、账号处置、行业自律、公众监督、行政监管及违法处置等条款。
《规定》强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都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 *** 文化,维护良好 *** 生态。《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积极传播正能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良好 *** 传播秩序。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是我们每个公民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构建风清气正的 *** 空间需要多方参与和大家的共同努力。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规定旨在为广大互联网用户营造一个良好的 *** 环境,人人都应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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