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袁雨忻的介绍
4、 *** 犯罪
袁雨忻,1995年出生,中国少年黑客界众所周知人物。后因暗势涉及 *** 信息安全被迫解散,于是袁雨忻便自立门户,组建“mission”联盟。
网名:MISSION
真名:袁秉宇
性别:男
籍贯:中国河南郑州
个人履历
河南省是中国计算机发展早期,技术最领先的地方。袁雨忻就是在这里成长起来。袁雨忻最常用的名字是MISSION,我一直不明白这个名字到底是什么意思。他经常用一个带有小写m的娃娃头当做头像。但是这并不妨碍他成为中国中国少年黑客的大师级人物。MISSION这个名字远没有袁雨忻出名,因为他用袁雨忻这个名字连续写了8篇黑客入门文章。许多人非常熟悉这样的开头:“这不是一个教学文件,只是告诉你该如何破解系统,好让你能够将自己的系统作安全的保护,如果你能够将这份文件完全看完,你就能够知道电脑黑客们是如何入侵你的电脑,我是袁雨忻,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让大家明白电脑安全的重要性,并不是教人破解密码。 这就是典型的袁雨忻风格。在互联网在中国落地的早期,听说过黑客的人很多,但是没有几个人真正知道黑客是怎样入侵系统。袁雨忻正是告诉大家什么样的人是一个恐怖的黑客。我从来没有听说过袁雨忻攻击过什么网站,现在的一些朋友也说袁雨忻的8篇文章,根本够不上黑客级别,都是小儿科的基本知识。所以我更觉得袁雨忻是一个辛辛苦苦的传道士,至少他是一个优秀的作家,一个深入人心的科普作者。迄今我还没有见到任何人,能够把黑客枯燥的入侵过程写得如此生动,简单。让一个上网的新手觉得黑客世界离自己真的不远,自己只要伸伸手,就可以成为神秘世界的一员。 事实的确如此。今天在互联网上,名气比较大的几个少年黑客,都不得不承认,袁雨忻是他们的入门老师,他把一批最早的网虫带进了一个无穷神秘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只有两个字:超越。 如今的互联网上,袁雨忻的文章被贴得到处都是,无数刚学会设置拨号 *** 的少年,看着袁雨忻的文章依然热血沸腾。人类原始的好奇本能被这冰冷的火焰激活,他们终于发现了电脑游戏之外有一个崭新的天地,在这个天地里,法律被重新洗牌。有的人能够走出黑客入侵的领域,成为大师,有的人迷失在其中,沦落囚犯。我们没有办法从道德上解读MISSION,就像我们没有办法解读黑客本质一样。袁雨忻的教程,犹如8颗闪亮的星,他就是存在在那里,没有解释,没有善恶。仅仅是存在。 我们今天依然仰望那里,心中充满敬仰。虚拟的世界没有办法用传统的思维来套用,如果用简单的开锁来衡量黑客的发展,就太失于浅薄。袁雨忻的作用没有尺度,他在一个更大的尺度上,俯瞰 *** 世界的发展。 袁雨忻,对于少年来说是一代宗师。把他列到中国少年黑客的榜样,应该没有什么争议。这是袁雨忻写的黑客守则,尽管完全是一个个人的观点,其中有一些可乐的地方,但是许多人还是把它当作现实的人在虚拟世界的一种游戏法则。
1,我是袁雨忻,对你们那些黑客来说,我是个孩子。不是什么大师。更不想得到虚拟世界里所谓的追捧。
2,请不要用黑客这个名词,来当做你赚钱的工具。
3,我公开的每一个教程,都标有“仅供参考”四个字。这所考验的是你们做人的更低底线。
4,说实话,我还是个孩子。不喜欢用所谓的入侵去攻击别人。
人物生平
2006年 加入暗势联盟
2007年 参加中国青少年 *** 技术大赛,获一等奖
2008年 袁雨忻为暗势赢取 *** 安全团体的桂冠
2009年 袁雨忻成功破解Unix指令集
2010年 袁雨忻推出暗势联盟
2010年 暗势因涉及 *** 信息安全问题被迫解散
2011年 袁雨忻组建”mission“联盟
2012年 袁雨忻获COG信息安全终身成就奖提名
个人作品
2008年 袁雨忻 *** 8909端口ip扫描器
2009年 袁雨忻携暗势成员成功编译灰鸽子暗势专版
2010年 袁雨忻用Unix指令编译远程控制
2012年 袁雨忻mission远控获COG信息安全一等奖
觉得他非常牛叉。表示我现在14岁…我12岁时刚接触编程。他12岁时就会黑了。
中国还有一个著名的少年黑客,就是07年制造小浩病毒的那个,他15岁。
12岁会这些技术,很牛叉了
我也羡慕啊
一、 计算机犯罪概念三种观点和缺陷分析
(一)广义说
广义说是根据对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关系的认识来界定计算机犯罪。所以也称关系说。较典型的有相关说和滥用说。
相关说认为:计算机犯罪是行为人实施的在主观或客观上涉及到计算机的犯罪。-西方国家赞成相关说的有许多。如:美国斯坦福安全研究所高级计算机犯罪研究专家和计算机安全专家唐·B·帕克(Parker)认为:计算机犯罪(ComputerCrime)——指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直接涉及到计算机。美国总会计学办公室调查联邦 *** 中计算机犯罪的程度时用了“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术语,并将之定义为:故意对 *** 或个体的私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这些行为与被实施时所在之系统的设计、使用或操作有关。�0�4日本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与计算机相关联的一切反社会行为。同样,中国持该观点的也很多。中国政法大学信息技术立法课题组的定义是:“计算机犯罪是指与计算机相关的危害社会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贾铁军、常艳认为: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inal)是指以某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新型犯罪。中国台湾有学者认为:凡犯罪行为系透过计算机之使用本身所造成之损害皆属之(计算机犯罪)。笔者以为:相关说将计算机犯罪概念过分扩大化,没有体现出计算机犯罪的特质,如罪犯高超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能、计算机犯罪特有的智能性质等。同时将一些传统的犯罪形式如盗窃计算机等普通的盗窃罪因“与计算机有关”而被纳入到计算机犯罪中去,显然不妥。
滥用说认为计算机犯罪指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任何不当的行为。欧洲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未经批准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行为。这一定义涵盖了一切非正常自动数据处理的行为,不仅没有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别开,而且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列为犯罪,显然范围太大。
(二)狭义说
狭义说从涉及计算机的所有犯罪缩小到计算机所侵害的单一权益(如财产权或个人隐私权或计算机资产本身或计算机内存数据等)来界定概念。如瑞典从司法角度在其数据法中对计算机犯罪作了很有限的定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为计算机犯罪。如未经允许建立和保存计算机私人文档;有关侵犯受保护数据的行为,如非法存取电子数据处理记录或非法修改、删除、录入这种纪录,或准备侵犯数据等。德国学者Sieber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所有与电子资料有关之故意而违法之财产破坏行为。中国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或者盗窃计算机及其部件或者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盗窃的行为。这些定义要么没有包括数据诈骗的全部内容或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等行为,要么没有将我国《关于维护 *** 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中规定的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利用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列为计算机犯罪。可见定义过窄。
(三)折衷说(或工具对象说)
目前定义中折衷说占主流。折衷说认为计算机本身是作为犯罪工具或作为犯罪对象出现。在理论界,折衷说主要形成两大派别,即功能性计算机犯罪定义和法定性计算机犯罪定义。
功能性计算机犯罪定义是仅仅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概念的。理由是“犯罪未必是违反刑法的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这类定义很多。如“计算机犯罪是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在计算机内以资源为对象或以计算机为工具危害计算机产业的正常管理秩序,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及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等法规,侵害与计算机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以及其它危害社会,情节严重的行为。及“计算机犯罪就是以计算机内在资料为犯罪对象或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侵害与计算机有关权利者的利益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类定义的缺陷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功能性计算机犯罪定义的核心,但严重危害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不同的认识主体有不同的看法。对标准的争议会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概念,不利于对计算机犯罪的研究。有学者提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行为的侵害性和与该社会形态主体意志(统治意志)的不相容性。但笔者以为这个不相容性也是较抽象,很难把握的。更何况不相容性是要靠法律法规的规范,从这意义上来说,持不相容观点的学者没有必要再费周折地从功能性角度来给计算机犯罪下定义了。
法定性计算机犯罪定义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概念的。理由是只有刑法规定的才能称其为犯罪,法定性是计算机犯罪的大前提,否则犯罪无从谈起。较典型的是“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类定义也存在不足:之一,对准计算机犯罪行为和待计算机犯罪行为约束不够。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准计算机犯罪行为和待计算机犯罪行为,即那些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因而未被法定为犯罪,却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当作为计算机犯罪来研究的行为以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法定为计算机犯罪但未被法定为犯罪的行为。目前,各式黑客(Haker)事件许多是青少年所为。按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看,许多未达到该年龄,而恰恰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对 *** 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犯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面对“少年黑客”,我们除了呼吁 *** 伦理和求助于劳教外别无他法。第二,法定性计算机犯罪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计算机犯罪随科技的发展将出现各种新型的犯罪类型,但法定性计算机犯罪的研究只能从刑事立法角度来设计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对策,这显然带有很大的滞后性。
二、计算机犯罪概念的重新界定和理由说明
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认为:规范和事实是我们考察犯罪的双重视角。从规范和事实两个视角对“犯罪”进行分析,提出了一种二元的犯罪理论。陈教授认为,犯罪是刑事法的基石范畴,刑事法是围绕着犯罪而展开的实体或者程序的规范体系。同时,犯罪又是一种社会事实,对于犯罪的考察,局限于规范是片面的,应当透过规范对犯罪进行事实分析。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非法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理由如下:
1.该概念把握了计算机犯罪的实质特征。
折衷说特别重视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其根本的缺陷是远离了计算机犯罪的实质特征,将计算机的犯罪工具作用与犯罪对象人为地割裂开来。一方面使得计算机犯罪概念无法与某些传统类型犯罪在本质上加以区别,从而显得意义不大;另一方面折衷说定义强调犯罪工具与犯罪对象二重论,有导致工具扩大化和对象扩大的嫌疑,使计算机犯罪似乎无所不包,但仍然没有表述出计算机在计算机犯罪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笔者认为计算机犯罪中,计算机本身的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和在某种意义上作为犯罪对象出现的特性就是计算机犯罪的实质特征。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不可或缺性表明计算机是实施犯罪的唯一工具,通过其他的工具不可能实施或顺利实施此类犯罪并进而构成计算机犯罪,若使用其它的工具也能达到犯罪目的的则不属于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中的“犯罪工具作用”和传统犯罪中的“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的计算机地位是不可替代的。笔者在重新界定的计算犯罪概念时紧紧抓住这个实质特征,从而排除了只要与计算机相关的便是计算机犯罪的广义说计算机犯罪概念,并与传统的犯罪类型区分开来。
2.该概念明确了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
计算机犯罪应是指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及其他必须通过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一方面将通过其它 *** 侵犯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罪行排除在计算机犯罪类型之外,如人为地搬动计算机造成数据的丢失或以磁铁消磁方式实施非法毁灭计算机内存数据的行为,这些只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财务罪论处;另一方面,明确了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及其他为计算机罪犯所侵害的又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同时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由于非法操作引起的,是计算机犯罪的直接原因。
3.该概念克服了功能性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缺陷,便于操作。
功能性计算机犯罪概念和法定性的计算机犯罪概念两者的外延是交叉的,理论上当两者重合时便是更佳的计算机犯罪概念。“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就是“当处以刑罚”的行为。从动态的刑法学角度来看,社会总是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进行犯罪化和法定化,使之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是属于理想型的,但作为理论上对概念的界定,将两者重合不失是个较为妥当的 *** 。同时赋予概念一定的弹性度,顺应计算机犯罪不断涌现的新的类型,且符合今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关于维护 *** 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说明的原意。
从世界上之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 *** 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 *** 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 *** 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 *** 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 *** 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 *** 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 *** 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 *** 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 *** 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 *** 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 *** 色情案件均占 *** 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 *** 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 *** 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 *** 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 *** 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 *** 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 *** 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 *** 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 *** 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 *** 。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 *** 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 *** 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 *** ,致使 *** 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 *** 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 *** 与传统媒体传播更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 *** 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 *** 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 *** 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 *** 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 *** 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 *** 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 *** 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 *** 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 *** 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 *** 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 *** 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 *** (这是 *** 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 *** 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 *** 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更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 *** 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 *** 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 *** 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 *** 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 *** 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 *** 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 *** 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 *** 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 *** 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 *** 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 *** 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 *** 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 *** 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 *** 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 *** 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 *** 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 *** 世界里, *** 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 *** 环境。
(6) *** 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 *** 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 *** 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 *** 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 *** 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 *** 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 *** ”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 *** 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 *** 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 *** 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 *** 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 *** 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 *** 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 *** 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 *** 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 *** 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 *** 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 *** 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 *** 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 *** 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 *** 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 *** 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 *** 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 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 *** 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 *** 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 *** 无法通过 *** 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 *** 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 *** 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 *** 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 *** 犯罪及如何预防 *** 犯罪,特别是制定《 *** 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 *** 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 *** 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 *** 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 *** 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 *** 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 *** 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 *** 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 *** 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 *** 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 *** 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 *** 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 *** 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 *** 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 *** 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 *** 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 *** 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 *** 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 *** 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 *** 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 *** 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 *** 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 *** 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 *** 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 *** 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 *** 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 *** 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 *** 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 *** 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 *** 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 *** 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 *** 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 *** 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之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 *** 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 *** 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 *** 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 *** 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 *** 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 *** 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之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 ***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 *** 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 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 *** 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 *** 立法原则
*** 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 *** 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 *** 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 *** 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 *** 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 *** 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 *** 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 *** 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 *** 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 *** 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 *** 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 *** 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 *** 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 *** 的安全、惩治计算机 *** 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 *** 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 *** 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 *** 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 *** 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 罪名的欠缺
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 *** 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 *** 的行为。
(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 *** 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 *** 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计算机 *** 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 *** 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 *** 犯罪。
浅议计算机犯罪的几个问题
来源: 作者:
内容摘要:计算机及信息 *** 的普遍运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计算机犯罪这一新的犯罪方式.鉴于此种新型犯罪极大的危害性和惊人的发展速度,笔者将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类型,刑事立法的历史和现状出发,着重论述我国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计算机的普遍运用亟待立法予以保障,良好的法律机制与法律和环境将是其走向成熟的标志.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 刑事立法
Shallowly discusses several problems about the crime of computers
Attract:The universal application of computers and internet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s and our social progress. Meanwhile, the crime of computers appears, too. Given the serious harms and the astonishing speed of this new type of crime, i am going to emphasize several problems consisting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the crime of computers in our country from its definition, type, history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s. The commom application of computers demands urgently an ensurance of legislations. A good legal system and legal environment will be?the sign of the computer's mature.
Key words:the crime of computers criminal legislations
一、计算机概述
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 *** 的普遍运用,越来越多的计算机违法案件引起人们的关注,从最初仅是针对钱财的犯罪,发展为针对政治、军事、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的犯罪;单机犯罪,发展到现在的 *** 犯罪、信息犯罪。计算机犯罪给国际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更多的威胁。
计算机的出现和迅速普及,给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带来了正反两方面都不可忽视的影响:一方面,计算机及计算机通信 *** 已经成为现代化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在社会中的普及程度不断提高,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或者犯罪工具的涉计算机犯罪也随之出现并发展。
当前国际上对计算机犯罪的解定大概分为广义说、狭义说和折中说三中类型。
1、广义说。广义的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一般指所有涉及到计算机的犯罪形式,其范围非常广泛,但具体表述又各有不同。如美国司法部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的行为。”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其定义为“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非经授权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广义说的优点在于其从犯罪学角度上较为完善的阐述了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但是广义说的观点无法从根本上区别计算机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使其在司法实践的实用性大大降低。
2、狭义说。狭义说将计算机犯罪的范围限制为将计算机资产和计算机数据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狭义说的缺陷是很明显的,其所界定的范围过于峡窄,致使有的计算机犯罪行为无法归入这一类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和窃取计算机服务罪。
3、折中说。他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或是作为犯罪对象的两种情况的犯罪。
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大致有以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的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计算机犯罪是“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两种观点来看之一种观点的定义过于狭窄,而地二中观点又过于广泛,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大多可以归如传统型犯罪的范畴当中。所以计算机犯罪,是指以计算机资产(包括硬件资产,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服务)为犯罪对象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称之为涉计算机犯罪更为合适。
对计算机犯罪的类型进行分类,有助于从多种角度研究计算机犯罪这一新的犯罪形式、特征、外延及内涵,为彻底立法惩治和防范这一犯罪作出贡献。目前国内对计算机犯罪的分类 *** 主要与以下几种:(1)根据计算机是否受到侵害和计算机犯罪基本概念分类;(2)根据计算机犯罪的目的分类;(3)根据其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和造成的危害后果 ;(4)根据刑事司法实践及计算机犯罪的特点等因素分类;(5)从计算机犯罪实践上分类等 *** 。根据计算机犯罪定义为“以计算机资产(包括硬件资产,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服务)为犯罪对象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将计算机犯罪分为以下六类:
1、 窃和破坏计算机资产
2、 未经批准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3、 批准或超越权限接受计算机服务
4、 篡改或窃取计算机中保存的信息或文件
5、 计算机信息系统装入欺骗性数据和记录
6、 窃或诈骗系统中的电子钱财
二、我国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在60、70年代由于客观原因,未对计算机犯罪过多的注意。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在我国的大量应用和普及,我国 *** 开始注意到计算机犯罪的严重性。较早的开始注意 通过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惩治法规。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组建了计算机监理与监察司,负责全国计算机安全工作,也负责起草计算机安全规章、法规法律及研究侦破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该司于1988年正式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列》(草案)的起草工作,该条例于1994年2月18日由国务院公布实施。1996年8月,公安部修改刑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安全罪方案〉〉(草稿),并将其部分内容规定如1997年通过刑法典中,即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及287条,为我过惩处某些涉计算机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相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 ***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 ***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事实办法〉〉(1998年12月13日)。这一系列的法规、规章与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计算机信息吸收同安全保护法律体系。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对某些涉计算机犯罪进行了初步的规定。1997年12月9日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第285条规定的罪名统一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将第286条规定的罪名统一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三、我国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思考
计算机犯罪不断发展,数量日益增多,犯罪手段不断复杂化,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多样化的趋势下,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所作的规定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滞后性愈加明显,若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我国司法界将不得不面对在惩治某些计算机犯罪中无法可依的窘迫境地。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对我国计算机刑事立法进行发展和完善,使其跟上计算机犯罪发展趋势是非常有必要的。综合分析我国犯罪刑事立法现状,有以下几个问题有待解决。
1、罪名欠缺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 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重点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但没有充分认识到计算机资产的巨大价值。所以,应在现有的罪名上增加盗窃、破坏计算机设备罪等罪名。
2、刑法规定刑种设置单一及量刑较轻的问题。国外对计算机犯罪的惩罚通常是综合运用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而我国刑法对计算机只规定了自由刑没有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不利于打击计算机犯罪。此外,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所规定的处罚较轻,反观某些计算机犯罪所具有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的量刑显然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附,因此刑法应对计算机犯罪规定较为广泛的量刑幅度,在惩治该类具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计算机犯罪时,应处以与其社会危害性相符合的重刑。
3、未规定单位犯罪的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主题,但从过内外计算机犯罪发展的情况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由单位实施的计算机犯罪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出于完善现有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中增设单位可构成计算机犯罪主体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4、据种类欠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过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辩解;坚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而在计算机犯罪审理中具有重大证据价值的电磁化信息却包括在内,因此有必要增设电磁记录物或电磁化信息也可作为证据的规定,以更有力的打击计算机犯罪。
5、出台单行的计算机犯罪刑事法规的必要性,作为完善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更佳方式,出台单行的计算机犯罪刑事法规是极有意义的我国应尽快在现在现有基础上颁布实施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单行的刑事法规,完善我国的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体系,更为有效的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
6、关于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要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满十六岁的人对于计算机犯罪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从已有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进行计算机犯罪的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拥有相当丰富的计算机知识,能够侵入 *** 上的计算机,也称为“少年黑客”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应将计算机犯罪列到刑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中,将会对于遏止计算机犯罪起到很大的作用。
7、关于计算机犯罪 *** 同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的犯罪”也就是犯罪人是多数的,我们都知道计算机可以是 *** 的终端,人们通过计算机连接到 *** 之上, *** 是一个不受传统空间的限制的,通过 *** 可以连接两个不同地区甚至是不同国家的人,对于这种不同地区的计算机共同犯罪来说,和传统的共同犯罪是不一样的,它的犯罪侦察和证据的收集是比较困难的,就决定了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上比较困难,如果是两个国家的人通过 *** 连接来共同犯罪的话就更难了,也涉及到一个犯罪管辖的问题。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在计算机共同犯罪有所规定,对于这方面我们很期待。
8、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的过失是与犯罪的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形式之一,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关于果实犯罪的规定,所谓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计算机犯罪中对犯罪后果的预见应该区别一般犯罪。在计算机犯罪中,并不需要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要有很清楚的认识,只要行为人作为一个合理的小心的计算机系统使用者应当知道自己不被允许作某些行为,知道这些行为具有数据进行破坏的可能,那么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对其后果有预见,而不需要行为人对起操作具体会引起社会多大的危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多大的改变有清楚的认识。由于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滞后性,很难断定是不是计算机犯罪,应该具体分析行为人的情况来断定是否是符合计算机犯罪的主观要件。
9、关于几种计算机犯罪形态的分析及其对刑罚的影响。
(1)犯罪预备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一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在计算机犯罪中如某人 *** 好木马程序准备攻击某计算机系统,在还未实施时被 *** 警察发现并逮捕。
(2)犯罪未遂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几栓机犯罪中如某人攻击计算机系统时因该系统安全人员早有防备并且防火墙系统比较安全所以未能成功。
(3)犯罪中止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传统的刑法,对于犯罪预备的刑罚相对于既遂来说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对于犯罪未遂来说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来说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损害;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于处罚。对于计算机犯罪中的这三中形态来说,因为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例如,如果是一个行为人在 *** 好木马程序准备攻击某计算机系统,在还未实施时被 *** 警察发现并逮捕,而对其免于处罚但是由于其所设计的程序可以定时在某个时期开始作用,而此时该行为人因为没有被处罚而不知所踪,将找不到人对此负责。还有例子, *** 计算机的程序是通过计算机处理的一组数据,只要 *** 出来就很容易再 *** ,有些更可以不段被复制,如果是因为该犯罪没有既遂而是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情况该行为人没有受到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那么行为人可能会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毕竟发现一次计算机犯罪还是很不容易的,犯罪行为人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所以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的复杂和特殊性,我们就要有新的考虑。
综上所述,当前计算机在我国取得了大范围的应用,在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方式,其社会危害性也是巨大的,惩治和防范该类犯罪已成为我国司法系统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这种新的犯罪方式的面前,对我国的关于计算机立法提出了问题,这会使我们对于计算机犯罪问题引发一些的思考。要做到对计算机切实有效的防治,首先要有法可依,以立法的方式为惩治计算机犯罪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参考书目:
[1] 高明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 于志刚,赵秉志《计算机及其立法和理论之回应》
[3] 沈亚萍《计算机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4] 孙铁成《计算机的罪名及其完善》
[5] 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黑客事迹
70年代,一批当年北美大学生运动的领袖,西海岸反越战活动的积极分子,争民权的斗士渐渐参加了黑客队伍。黑客提倡了一场个人计算机革命,提出“计算机为人民所用”的观点。领头人为苹果公司创建人史蒂夫·乔布斯。
1979年,年仅15岁的凯文·米特尼克仅凭一台电脑和一部调制解调器闯入了北美空中防务指挥部的计算机主机。
198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首次逮捕了6名少年黑客,这6名少年黑客被控侵入60多台电脑,其中包括斯洛恩·凯特林癌症纪念中心和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
1987年,美联邦执法部门指控16岁的赫尔伯特·齐恩闯入美国 *** 电报公司的内部 *** 和中心交换系统。齐思是美国1986年“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生效后被判有罪的之一人。
1988年,美康奈尔大学研究生罗伯特,莫里斯向互联网传了一个蠕虫程序,感染了6000多个系统——几乎占当时互联网的十分之一。同年,在发现有黑客入侵军事网的一部联网电脑后,美国国防部切断了非保密军事网与阿帕网(早期互联网)之间的物理连接。
1989年,5名西德电脑间谍入侵美国 *** 和大学电脑 *** 。最后这五名西德人以间谍罪被逮捕起诉,其中3人被控向苏联克格勃出售他们所获情报。
1990年,“‘末日军团”(美一黑客组织)的4名成员因盗窃贝尔公司的911紧急 *** *** 的技术秘密而被逮捕。4名黑客中有3人被判有罪。
1991年,美国国会总审计署宣布在海湾战争期间,几个荷兰少年黑客侵入国防部的计算机,修改或复制了一些非保密的与战争相关的敏感情报,包括军事人员、运往海湾的军事装备和重要武器装备开 *** 况等。
1992年,“欺骗大师”(纽约市一少年黑客组织)因入侵美国 *** 电报公司、美国银行和TRW公司及国家安全局的计算机系统而被判有罪。
1994年,格里菲斯空军基地和美国航空航天局的电脑 *** 受到两名黑客的攻击。同年,一名黑客用一个很容易得到的密码发现了英国女王、梅杰首相和其他几位军情五处高官的 *** 号码,并把这些号码公布在互联网上。
1995年,“世界头号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被捕。他被指控闯入许多电脑 *** ,包括入侵北美空中防务体系、美国国防部,偷窃了2万个信用号卡和复制软件。同年,俄罗斯黑客列文在英国被捕。他被控用笔记本电脑从纽约花旗银行非法转移至少370万美元到世界各地由他和他的同党控制的账户。
1998年,美国防部宣称黑客向五角大楼网站发动了“有史以来更大规模、最系统性的攻击行动”,打入了许多 *** 非保密性的敏感电脑 *** ,查询并修改了工资报表和人员数据。不久,警方抓获了两名加州少年黑客。三个星期后,美国警方宣布以色列少年黑客“分析家”被抓获。同年,马萨诸塞州伍切斯特机场导航系统因一名少年黑客入侵而中断6小时。
8月份,中国黑客大行动, *** 印尼对华人暴行。同年,因入侵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国镇江两黑客郝景龙、郝景文被判死刑。
1999年5月一月,美国参议院、白宫和美国陆军 *** 以及数十个 *** 网站都被黑客攻陷。同时,因北约导弹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使馆,中国黑客群体出击美国网站以示 *** 。
2000年2月,在三天时间里,黑客使美国数家顶级互联网站——雅虎、亚马逊、电子港湾、CNN陷入瘫痪。黑客使用了一种称作“拒绝服务式”的攻击手段,即用大量无用信息阻塞网站的服务器,使其不能提供正常服务。
同月,日本右翼分子举行 *** ,企图否认南京大屠杀暴行,引起中国黑客愤慨,中国黑客连番袭击日本网站。
2月8日——9日,中国更大网站新浪网招致黑客长达18小时的袭击,其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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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 孙军
主演: 隋雨蒙 / 刘潮 / 李柏谊 / 游乐儿 / 成方旭 / 王耿豪
制片国家/地区: 中国大陆
语言: 汉语普通话
首播: 2019-10-08(中国大陆)
集数:30集
每集长度:4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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